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2017年10月27日,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组建成立了我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现将《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河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河南省教育厅
2017年11月1日
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河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切实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特成立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领导下,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发挥咨询、研判、督查、评估、培训、示范、指导、引领等作用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需要和分类指导原则,教指委采用二级组织形式,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和6个分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别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和“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等6个分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每个分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成员由5-6人组成。分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
第四条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按照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等条件,在高等学校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中择优选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第五条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置秘书处,秘书处职能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思政处承担。各分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秘书处,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任务
第六条 发挥咨询作用。针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经常性地开展深入、科学的调查研究,定期向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提交咨询建议和报告,为科学决策提供优质咨询。
第七条 发挥研判作用。深入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规律,准确判断思想政治理论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则上每学年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状况开展一次系统调研,在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八条 发挥督查作用。针对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重大部署和重要举措的贯彻落实情况,有组织地开展督导、巡视、检查,及时向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提交督查报告、反映真实情况,协助做好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九条 发挥评估作用。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改革、教学经验、教学质量等作出专业评估,总结推广思想政治理论课优秀教学方法。
第十条 发挥培训作用。参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组织专家积极参与骨干教师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 发挥示范作用。充分发挥专家组织的率先垂范作用,主动探索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路径,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品课堂建设。
第十二条 发挥指导作用。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政治指导和业务指导,做到及时指导、精准指导,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发挥引领作用。组织委员发挥专业、学识、科研等方面优势,在意识形态领域有效发声、引领舆论,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第十四条 与相关专家组织合作,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
第十五条 接受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委托,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扩大会议。
第十七条 各分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年初根据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工作部署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核准后报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年度工作计划应明确各项工作目标,落实具体责任分工。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各分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年底牵头起草分教学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经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核准后报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工作交流会,总结经验成绩,协调推动工作。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发至各高等学校,须经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审核。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要对委员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