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一、为了保护校园网的安全、促进我院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根据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系统,是指由学院出资购买、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三、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网教中心负责,网教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网络安全
一、校园网主要设备和系统由网教中心负责维护管理,分散在各部门的网络设备由各部门网络管理员(兼职)协同网教中心管理。
二、需增加接入或变更接入我校校园网的任何服务器或工作站需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领取网线并按网教中心指定的网络地址连接入网。
三、各用户局域网IP地址,未经网教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四、校园网各类服务器开设的帐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教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五、网络用户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
六、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确需移动线缆者,应先征得网教中心同意。施工后要及时恢复。
七、除网教中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
八、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网教中心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校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九、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十、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核,学院主页上公共信息及新闻由学院党委宣传部及院办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和制作上传。
十一、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将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十)有损学院声誉的信息。
十二、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各级行政单位、教学业务单位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负责人。学院公共机房不准对社会开放,上网人员必须出示学生证、教师证,机房工作人员记录上网人员身份和上下网时间、机号。公共机房使用网络的记录要保留一年。
十三、网教中心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网教中心设立的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等。未经网教中心同意及校领导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
十四、因扩展信息点而在有关部门安装的网络设备,如交换机、集线器、服务器光纤转换器等,应由安装点所在部门指定兼职管理人员,协助网教中心对该设备进行监控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网教中心解决。
十五、所有用户有义务向学院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十六、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