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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注销李冉学生学籍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12-05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本人申请退学的,应予退学。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李冉学生作退学处理。现对李冉学生注销学籍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12月5日至12月1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反映情况。

 注销学籍学生名单.pdf

 

best365网页版登录学生处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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